山西保監局日前發布晉保監罰字[201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人保壽險長治中支作出合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楊建明作出警告并合計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鄭元濱作出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延麗霞作出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經查,發現人保壽險長治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1年期間通過7筆建工險業務截留保險費;2011年1月以虛列2010年員工一次性獎金的方式套取費用;2011年5月以虛列銀管員薪酬的方式套取費用。
上述事實有人保壽險長治中支及相關人員出具的說明、調查筆錄、投保單復印件、相關系統截屏、薪酬發放表、銀行存折復印件、網銀轉賬電腦截屏、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記賬憑證復印件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山西保監局認為,人保壽險長治中支截留保費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山西保監局決定對人保壽險長治中支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