賢成礦業今日公告,公司收到青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青海監管局認定臧靜濤為不適當人選,在公司做出免除其董事長、董事職務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青海監管局經調查發現,自2011年1月起,賢成礦業部分對外借款、擔保、涉訴事項以及2.4億元募集資金被司法凍結事項,均未真實、及時地予以披露,董事長臧靜濤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因而對臧靜濤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不過,臧靜濤已于2月5日向賢成礦業提出辭職。
對于青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青海監管局作出的監管措施決定不屬于“行政處罰決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權益受損的投資者不能向賢成礦業公司索賠損失。
厲健指出,根據公告披露的信批違法情況,青海監管局接下來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可能性很大,一旦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厲健表示,2009年該公司曾因信批違法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如今再次違規,可謂“屢教不改”,建議證監部門從重處罰。
點評:僅僅是公開譴責并不夠,監管層對于屢教不改的賢成礦業必須從嚴處理,不能包庇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損害了廣大股民的權益。
相關鏈接:
監管層問責擔保黑洞責任人公開譴責賢成礦業
賢成礦業屢屢違規青海證監局勒令罷免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