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對賢成礦業擔保黑洞的追溯處理正在展開。
賢成礦業2013年2月2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青海監管局經調查發現,自2011年1月起,公司部分對外借款、擔保、涉訴事項,以及2.4億元募集資金被司法凍結事項,均未按照相關規定真實、及時的予以披露,公司董事長臧靜濤對上述違法違規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五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青海監管局決定:認定臧靜濤為不適當人選,在青海賢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免除其董事長、董事職務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賢成礦業應當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臧靜濤董事長、董事職務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青海證監局書面報告。
實際上,早在本月月初,臧靜濤就已經提出辭任賢成礦業董事長一職,自稱系身體健康方面的因素,同時還一并辭去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職務。
同日,由于存在信息披露違規事實,賢成礦業及其前董事長等高管被上交所公開譴責。同樣因公司重大信息未作及時披露,上交所認定賢成礦業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前董事長臧靜濤、董事兼總經理李曉冬、董事兼副總經理田樹浩、董事兼董事會秘書馬海杰、董事王彬、黃紹優、監事會主席李奕明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信息披露違規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上交所決定給予賢成礦業公開譴責;給予臧靜濤、李曉冬、田樹浩、馬海杰、王彬、黃紹優、李奕明公開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