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債務黑洞”越滾越大,賢成礦業以及相關責任人難逃監管部門追責。公司26日披露,證監會青海監管局已下發決定書,對公司原董事長臧靜濤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上交所同時宣布,由于上市公司對擔保、涉訴等重大事項均未按照相關規定真實、及時地予以披露,對上市公司及臧靜濤、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李曉冬等7人進行公開譴責。
公告顯示,賢成礦業2月25日收到青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經調查發現,自2011年1月起,公司部分對外借款、擔保、涉訴事項,以及2.4億元募集資金被司法凍結事項,均未按照相關規定真實、及時予以披露,公司董事長臧靜濤對上述違法違規事項負有直接責任。青海監管局決定:認定臧靜濤為不適當人選,在青海賢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免除其董事長、董事職務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