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4日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修訂草案適當降低了QDII業務資格的財務指標門檻,取消了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證券公司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等規定。修訂草案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擔任QDII業務的境外投資顧問的條件,同時調整QDII產品投資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范圍。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修改《試行辦法》及配套規則是為進一步推動QDII業務發展,一方面是進一步推動市場化改革,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開展QDII業務創造相對寬松和公平的監管環境,另一方面是根據實踐情況,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則。
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
調整證券經營機構QDII業務的資格準入條件,進一步推動市場化改革。此次修改適當降低QDII業務資格的財務指標門檻,同時加強對人員配備的要求。對于基金管理公司,取消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經營基金管理業務2年以上、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的規定。對于證券公司,取消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1年以上的規定。
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擔任QDII業務的境外投資顧問的條件,理順母子公司的合作機制。根據現行《試行辦法》,QDII業務的境外投資顧問必須經營證券投資管理業務5年以上且管理資產規模達到100億美元。對于證券公司境外分支機構,《試行辦法》豁免了上述限制。對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分支機構,由于《試行辦法》制訂時尚未開始設立,未予以一并豁免,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分支機構無法擔任QDII業務的境外投資顧問。為理順基金管理公司與境外子公司的合作機制,比照《試行辦法》對證券公司境外分支機構的處理,此次修改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分支機構擔任投資顧問的條件。
根據實踐情況調整QDII產品的業績披露標準。根據現行《試行辦法》配套規則,QDII產品應當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準(GIPS)計算和表述投資業績。考慮到目前我國基金業已建立完善的業績披露標準,與GIPS差異不大且更符合實際,因此,不再要求QDII產品采用GIPS進行業績披露。
調整QDII產品投資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范圍。根據現行《試行辦法》配套規則,QDII產品投資金融衍生品時,只能投資于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產品,并且具體列出了交易所名單,這些交易所均屬于已與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MOU)的國家或地區。由于與證監會簽署MOU的國家或地區不斷增加,但證監會認可的交易所清單卻難以同步修改,限制了QDII產品的投資范圍和靈活性。為此,此次修改將QDII產品投資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范圍由“我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調整為“與我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MOU)的國家或地區的交易所”。
完善外匯額度管理的有關表述,修改將原來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根據市場情況、產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設定合理的額度規模上限,向國家外匯局備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基金、集合計劃存續期內的額度規模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修改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文件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并在國家外匯局核準的境外證券投資額度內進行投資”。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相應調整有關內容。(記者 蔡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