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實施前,原上海證監局官員加盟基金公司
陶耿可能壓根不會料到,自己的一次“跳槽”會引來如此多的議論,這位上海證監局原辦公室主任剛在今年1月加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擔任顧問一職。然而,這次從監管人員到被監管者的轉變卻遇到一個“巧合”的時間點:即將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基金法明確規定,證監官員在離職3年內,不能到基金公司任職。
目前,距離新規實施還剩3個月。在這段法律監管的真空期,光大保德信此次人事變動備受關注。
新法“封死”跳槽空間
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原基金法中提及了《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它營利性組織任職。
這一規定并未“封死”證券監管人員直接跳槽至業內的空間。事實上,由于監事長、督查官、風險管理和合規官等職務不屬于經營業務的范疇,證監會官員離職后擔任督察官、合規總監和風險總監等職的案例并不少見。資料顯示,曾任上海證監局法制處處長的薛珍,轉任華安基金;原證監會基金監管部處長林海中到崗國泰基金;上海證監局原副處長范偉雋加入富國基金,以及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原副主任楊小松任職南方基金督察長。
新基金法的實施將意味著這些空間不復存在。與公務員法的規定不同,新基金法將規定對象明確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將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納入監管體系,去掉了“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營利性組織”等字樣,縮減為“不得在被監管機構擔任職務”。業內人士指出,與現有規定相比,新基金法的覆蓋面更廣。
當心可能的“副作用”
記者采訪了幾位證券業內人士,在他們看來,監管人員跳槽至被監管機構任職很平常,也算常見,“這里面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有些是普通級別的監管人員,在證監會工作了兩三年,屬于職業轉型;另外則是些擁有較高業務水平,熟悉各類政策的官員。當然,跳槽最關鍵的原因還是出于薪酬差異,畢竟金融企業的薪水肯定要高出不少!
事實上,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曾對此做過解釋,金融行業在國民經濟中屬于前沿行業,高端、專業人才較多、較集中,客觀來說,監管機構、市場機構所需要的專業人才具有同質性的特點,確實存在流動的情況。從各國資本市場發展實踐來看,保證市場人士和監管人員合規流動也是正常情況,各國的這一情況都比較普遍。
不過,不能否認的是,這種人員流動確實有可能會引發“副作用”。從理論上說,監管層與業界存在著內生的緊張關系,妥當的距離是維持這種關系的基礎,但歷史淵源和監管層與業界人員的“雙向流動”,卻可能讓關系保持得過于“緊密”。為提高監管績效,必須考慮從制度上消弭監管層和業界的頻密關系帶來的消極影響,否則監管人員有可能為謀取“后監管”的人脈關系,影響監管效果,這也正是引發投資者擔憂的一點。
建立“冷凍期”規則
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華爾街之間,有一扇旋轉門,連通了市場的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這扇“旋轉門”,經常被用來比喻為什么SEC雇員對于調查證券市場的不當行為缺乏熱情。而SEC執法部門的領導層,與業界的雙向流動也已被不少專家相繼詬病,認為SEC雇員頻頻跳槽業界,會造成監管人員因缺乏長期工作經驗而對復雜金融工具之監管欠缺必須的知識和經驗。
在法律專家看來,新基金法等于建立了一個“冷凍期”規則,降低乃至消除“人脈關系”對監管績效的影響,但新規實施后,最關鍵的還是要“有法必依”,提高違法的成本。而在新基金法未實施之時,證監會官員“迅速”跳槽基金公司并不違法,因為現在確實沒有條例能夠監管。針對監管政策已頒布但仍待實施導致的監管滯后性,除了證券機構等行業要自律之外,也需要證監會、銀監會等有關機構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