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中國證監會今日發布《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與去年底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最大的亮點是增加了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也可以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規定!稌盒幸幎ā纷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據悉,《暫行規定》在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中,提出“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3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這比“征求意見稿”多了“最近3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的要求。
總體而言,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證監會適當降低了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三類機構直接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門檻。比如,“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券商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符合的條件中,提到了“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本不低于10億元”和“最近1年中國證監會分類評價級別在B類以上”這兩項條件,而《暫行規定》則不再做要求。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符合的條件也有些許變化!罢髑笠庖姼濉碧岢龅摹白罱12個月償付能力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暫行規定》中則改為“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同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符合的條件中,“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最近三年資產管理規模均不低于30億元”,在《暫行規定》中則降為“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年均不低于20億元”。
《暫行規定》還明確了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隔離和可以共享的業務環節,對申請材料清單進行了列示,便于資產管理機構提交申請。
“公募基金有望向資產管理機構全面開閘了,私募與公募的界限也將日益模糊,財富管理市場以后將進入‘短兵相接’的混戰局面!笔氐美碡攧撌既撕樦袑Υ吮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