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門檻將進一步提高。昨日,記者從消息人士處獲悉,銀監會向各大銀行下發了內部通知,根據該通知的要求,未來各地方銀行與小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都必須報總行批準或向總行報備,并且實行名單制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和授信。
昨日,記者從小貸行業資深業內人士蕭婄(化名)處獲悉,上周銀監會下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防范外部風險傳染的通知》(簡稱“131號文”)。該文指出,銀行金融機構應重點關注銀行業外部資金的五種主要來源:小貸公司、典當行、擔保機構、民間融資、非法集資。
為防范這種外部風險,“131號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小貸公司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由總行統一確定合作機構準入標準,分支機構根據總行確定的標準提出合作名單,并報總行批準或向總行報備。并對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至少評估一次。
蕭婄指出,這意味著以后銀行與小貸公司以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的門檻將進一步提高。
“以前銀行與小貸公司的合作,經省一級分行批準、再上報總行就可以了。現在需要上報總行,而由于總行對當地情況了解不多,因此審批的時間和流程都會變長。此外,‘131號文’需要對小貸公司實行評級制度,也就是說小貸公司要長期規范經營才能拿到授信。”蕭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