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銀監會《關于有效防范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簡稱《意見》)實施后,銀行不再為企業發債提供擔保,主體信用等級相對較低的債券發行面臨嚴峻考驗,沒有擔保的債券發行也存在比較大的困難。我們認為,在我國成立專門服務于資本市場的金融擔保機構是促進債市發展比較可行的方式。
債市迫切需要金融擔保機構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日益發展,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快速增長,但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更多的是擔保債券,信用債券很少;大多數發債企業在發債過程中都選擇利用銀行擔保來提升其債券的信用等級,致使企業債券的償還風險轉嫁到銀行。針對這種現象,為有效防范企業債券擔保風險,保障銀行資產安全,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10月12日發布了《關于有效防范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要求各銀行自《意見》發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對公司債券、信托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等其他融資性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擔保。對已經給企業債辦理擔保的銀行,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時追加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
目前,中國債券市場的投資者主要是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及證券投資基金等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而這些機構投資者或其監管部門出于風險的考慮,對其擬投資的債券,尤其是企業債券都有一定的信用級別要求,大部分都規定只能投資于信用評級在AA以上的企業債券,因而信用等級相對較低的企業債券很難被市場接受,這也正是目前大部分企業債券都選擇銀行擔保的一個重要原因。同時,目前保險公司只能投資有擔保的企業債券。
為了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的發展,市場各方正在積極探索各種方式方法,解決存在的問題。目前來看,可選擇的方式主要有直接發行信用債券、用其他方式來提升債券的信用等級,如資產抵押,其他第三方保證擔保等。除此之外,我們認為,借鑒國際經驗,在中國成立專門服務于資本市場的金融擔保機構,是解決上述問題比較可行的方式。
多維度推動金融擔保公司創設
金融擔保(或稱金融保險)機構實際上是單一品種的保險公司,在為相關產品提供擔保后,無論何時發行人違約,無論任何理由,承保人都必須做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如期償還本息保證;金融擔保公司必須首先償還投資者由于發行人違約造成的損失,然后再向發行人提出索賠。在美國,金融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前首先得獲得相應業務資格許可;另外,金融擔保公司還必須遵守紐約州政府保險法規第69條的規定,該規定對金融擔保公司提出了嚴格的金融監管要求,如最低資本規模、單一風險限額、合規投資、產品提供等。這類金融擔保公司若要在國外開展業務,也須獲得當地監管部門的許可,他們也可以到國外設立子公司。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為資本市場提供信用增級服務的金融擔保公司,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擔保機構大都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規模相對較小,按照其相關的監管規定,也不能為資本市場債券(證券)提供信用增級服務。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在銀行退出債券擔保市場后,無論是從發行人角度還是從投資者角度,都呼喚市場成立專門為資本市場提供信用提升服務的金融擔保公司。建議國家發改委、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共同推動設立金融擔保公司。
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我國相關監管當局應當加快對相關問題的研究,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盡早起草并出臺有關金融擔保機構設立和監管的法律法規,為在我國成立專門的金融擔保機構創造條件。法規至少應規定最低的資本要求、單一風險限額、投資限制、評級要求等。
金融擔保機構首先應取得資信評估機構的評級,只有具備足夠高的信用等級的擔保機構才有能力為市場提供信用增級。在美國,金融擔保機構成立后,首先要取得資信評級機構的評級才能開展相關的金融擔保業務,也只有有了信用等級后才能得到市場認同,才有開展業務的條件。
(作者單位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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