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馬上引來公眾高度關注。昨天,一些知名養老保險專家認為,雖然草案現行轉移辦法操作性強些,但仍然“不徹底”、“有障礙”,且與《社會保險法》草案內容相矛盾。
按現行辦法,一名參保人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能帶走的只是不多的“個人賬戶”內的資金,單位繳的統籌部分是帶不走的,轉入的資金量不能滿足將來發放養老金的需要,結果,造成“轉移難”。顯然,轉移接續草案考慮到這一因素,改為既轉“個人賬戶”,又按12%比例轉移統籌金,希望能平衡轉入地與轉出地的責任。
對此,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直言,即使這兩部分都轉,隨著退休職工平均壽命的延長,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平均時間越來越長,轉入的金額仍可能不夠用,在平衡轉入地和轉出地責任上,方案并不“徹底”。同時,為了解決“趨富效應”等問題,方案對已滿5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40周歲的女性轉移作出限制,對其他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人員退休地的確定也作出限制,設下了實際繳費要滿10年的門檻,仍做不到“無障礙”轉移。
申曙光說,該草案還與剛剛征求過意見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矛盾。《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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