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策所該有的有效性角度,對社會民意作出相應的反饋,不但是民主決策所不可或缺,而且也理應是衡量民主決策的一把標尺 。
在哪兒就業就在哪兒參保,養老保險關系有望隨著職工本人跨省市轉移;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2%,個人最低比例降至4%。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并從即日起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對此,應該說這次國家社會保障部門所發布的上述兩個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并就此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舉措,無疑是一個既有利于城鄉社會走向基本公平,同時也符合行政決策的社會民主要求。然在充分給予肯定之時,筆者期待這個養老新政能在征求意見之后,還應對社會民意作出一個相應反饋。 首先以民主決策角度講,眾所周知,一段時期來,國家相關行政部門在決策,特別是在一些與社會公共與民生利益密切有關的行政決策時,已經越來越多地采取了事先公開征求社會民意的辦法,可以說這種民主立法與民主行政決策的舉措,無疑應當充分予以肯定。然與此同時想指出的是,對此不難發現,不論是在早前有關的《物權法》、《勞動合同法》以及不久前的醫改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程序中,雖然社會公眾表示出了極大的參與熱情,也提出了不少意見。可讓人覺得十分遺憾的是,在事后卻不見相關部門對民眾所提意見作出本該有的反饋。因為公眾自然而然地想了解的是:相關部門是如何吸收相關民意的,最后的法律法規與行政決策的形成與公眾的參與又有多大關系?可以說,對這些程序問題的處理與公開,不僅影響社會公眾對日后行政決策的參與熱情,并且對民主決策本身的社會認同也有著密切關系。所以就此以進步意義上說,在這次的養老新政公開征求意見之后,相關責任部門應該就此向社會公開作出解答,以避免征求社會意見之后的“泥牛入海”現象再次出現。
還有以行政政策有效性講,就此應當看到的是,任何一種行政決策,只有當其經過了充分民主公開、民主參與及民主決策程序之后,其所應有的社會公共性質才能從中得到公眾的信服和認同,由此相應的政策效果因此也能在具體實施中得到最大程度的落實。而與此相反,一個不經民主程序、或不能與很少得到社會認同與信服的行政與公共決策,實施的結果就肯定因為有社會的不認同、不信服而被大大打上折扣。因而就此而言,以政策所該有的有效性角度,對社會民意作出相應的反饋,不但是民主決策所不可或缺,而且也理應是衡量民主決策的一把標尺。想這同樣也無疑是社會公眾對這次養老新政的民主進步的具體期待。
當然,結果究竟如何,社會也將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