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建“老鼠倉”事件再度升級。日前,有報道稱,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已分別向“老鼠倉”主角之一的唐建原任職單位以及基金托管人發送《公開法律意見書》,首次提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唐建“老鼠倉”事件中相關責任人進行民事追究的問題。
其實,在“老鼠倉”事件中,相關的基金公司及其托管人是否應對事件的發生承擔責任,應該是不言而喻的。因為道理很簡單。雖然違規的直接責任人是某一個基金經理,但不可否認的是,基金經理任職的基金公司,顯然也在公司內部治理與監管上存在漏洞,否則,就很難想象基金經理的“老鼠倉”行為會進行得如此一帆風順。所以,從市場公正的角度看,作為受害人的基金持有人,無疑有權向有關基金公司及其他責任人主張自身的權利,并提出民事索賠的主張。
從市場制度建設和具體操作上講,雖然證監會開出的第一張“老鼠倉”罰單,可以說在法律意義上表明,相關的行政處罰程序已經結束。但由于法律意義不同,在法理上行政處罰也不能取代民事權利伸張與實現,所以,作為利益受害者的基金持有人,對在“老鼠倉”事件中存在管理過錯的基金公司和托管人提出索賠,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顯然也是順理成章的。當然,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目前程序不健全而有較大的困難,但如此制度性的“困難”,恰恰是可以通過這次事件來攻克的。這也正是基金持有人追責“老鼠倉”的意義所在。
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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