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商所宣布,自2015年10月8日起停止適用《關于修訂<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第八項有關“由于套利交易所產生的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不作為異常交易行為”的規定。全文如下:
鄭商所:停止異常交易監管指引個別條款
(責任編輯: 蔡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