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yè)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根據(jù)《保險法》,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tǒng)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及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jiān)會)根據(jù)本辦法第二十條認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條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第四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jiān)會集中管理,統(tǒng)籌使用。
第二章 繳納
第六條對于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保險業(yè)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
(二)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
(三)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yè)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jiān)會另行規(guī)定。
第七條 中國保監(jiān)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二)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等于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減去各種使用額。
第九條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應當給予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的,不足部分的金額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費計算的市場份額扣減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第十條 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jiān)會可以根據(jù)保險行業(yè)發(fā)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guī)模上限、繳納方式等規(guī)定。
第三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xiàn)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于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yè)投資。
中國保監(jiān)會可以委托專業(yè)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十三條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jiān)會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jiān)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并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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