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議針對集團型保險公司的監管重點放在母公司層面。考慮到一體化管控模式下,集團實際承擔子公司風險管控責任,建議公司治理監管重點放在母公司層面,對其控股子公司的監管給予區別對待。
二是建議加強公司治理分類監管,充分體現“扶優限劣”的監管導向。對于評級高、風險小的公司可適當減少現場檢查頻率,支持鼓勵創新發展;對評級低、風險大的公司可增加現場檢查頻率、廣度和深度。
三是建議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的剛性約束。重點對股權集中的非上市險企實施“雙披露”,對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交易等信息加強披露,同時,監管機構及時向社會披露險企監管評價信息。通過提高信披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外部監督,提升社會對行業的信任感。
(4月16日至17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中小銀行及保險公司公司治理培訓座談會,總結分析公司治理經驗與問題,明確下一步工作目標和治理重點。如上內容摘自太平洋壽險發言。)
(責任編輯:華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