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30日訊 深交所網站9月27日公布關于對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南海藥,000566.SZ”)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認定等紀律處分的決定。
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劉悉承,能夠對重慶賽諾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賽諾)、重慶金賽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金賽)施加重大影響,劉悉承刻意隱瞞上述情況,導致公司未如實披露重慶賽諾、重慶金賽為公司關聯方的情況。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公司及子公司以財務資助、購買信托理財等名義,通過直接間接劃款的方式,與重慶賽諾、重慶金賽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關聯交易。其中,2018年至2020年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分別為48,000萬元、22,000萬元、4,750萬元。截至2024年6月13日,上述資金占用已全部償還。
經計算,2018年至2020年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合計74,750萬元。
深交所對劉悉承給予公開認定三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劉悉承自深交所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在認定期間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對劉悉承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另外,對海南海藥原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重慶賽諾、重慶金賽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海南海藥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偉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海南海藥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海南海藥時任監事會主席周慶國、時任總經理王海帆、時任副總經理李昕昕、時任財務負責人馮毅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以下為原文:
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劉悉承,能夠對重慶賽諾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賽諾)、重慶金賽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金賽)施加重大影響,劉悉承刻意隱瞞上述情況,導致公司未如實披露重慶賽諾、重慶金賽為公司關聯方的情況。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公司及子公司以財務資助、購買信托理財等名義,通過直接間接劃款的方式,與重慶賽諾、重慶金賽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關聯交易。其中,2018年至2020年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分別為48,000萬元、22,000萬元、4,750萬元。截至2024年6月13日,上述資金占用已全部償還。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5條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2.1.4條的規定。
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劉悉承,隱瞞與重慶賽諾、重慶金賽的關聯關系,決策并組織實施上述關聯交易,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第3.1.6條和《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一款、第4.2.3條、第4.2.6條第三項、第4.2.7條、第4.2.11條第三項、第4.2.12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重慶賽諾、重慶金賽作為資金占用方,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3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偉,參與、知悉上述交易,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時任監事會主席周慶國、時任總經理王海帆、時任副總經理李昕昕、時任財務負責人馮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兼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劉悉承給予公開認定三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
劉悉承自本所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在認定期間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對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兼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劉悉承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重慶賽諾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重慶金賽醫藥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四、對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偉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五、對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六、對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會主席周慶國、時任總經理王海帆、時任副總經理李昕昕、時任財務負責人馮毅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劉悉承、重慶賽諾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金賽醫藥有限公司、王偉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
申請應當統一由公司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系人(潘先生,電話:0755-88668308)。
對于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6日
(責任編輯:田云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