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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來了 安博士公益課堂解讀投資者保護制度

2020年03月21日 09:21    來源: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新《證券法》來了!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自3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新《證券法》落地事關1.6億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哪些內容是投資者一定要了解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又有啥新規?

  3月20日晚8點播出的金融消費者素養提升計劃公開課——安博士公益課堂第六課《新證券法來了,普通投資者最需要關注什么?》中,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杜晶和平安證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陳彥詳細解讀了新《證券法》,向投資者傳遞“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性投資”理念,普及法律賦予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充分分析法律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并與廣大投資者一起探討新《證券法》下維權的路徑與方法。

  點擊進入“金融消費者素養提升計劃”——安博士公益課堂專題

  

  新《證券法》彰顯投資者保護

  新《證券法》被外界標榜為是一部“投資者友好型”的證券法,在陳彥看來,其原因在于首次專設第六章,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成為本次新證券法的一大亮點。它表明新《證券法》著力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鮮明立場,彰顯了投資者保護在證券法中極其重要的位置。

  陳彥稱,新《證券法》重點解決中小投資者信息來源不對稱、“聲音小”、維權貴、救濟難等問題,主要從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進行規范。

  事前,即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加強事前保護。新《證券法》要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充分考量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信息,如實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并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和服務。此外,第89條規定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也是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

  事中,即重視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事中保護。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這些都是基于我國投資者保護的現實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事后,即優化投資者救濟途徑,加強事后保護。包括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后保護。

  發生糾紛可申請證券調解

  新《證券法》全面推行注冊制,改革公司的上市審核流程。陳彥稱,注冊制最關鍵的核心是信息披露。資本市場不僅是資金市場,更是信息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是維護投資者知情權的重要保障。

  對信息披露,新《證券法》也進一步強化了要求:規定信息披露要公平,披露之前須保密,內幕信息有新規,知情情況要登記,自愿披露應規范,注意保持一致性,公開承諾應披露,如不兌現會賠償,信披監管更嚴格,行政處罰力度大。

  新《證券法》還對投資者實施分層制度,將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從而幫助普通投資者減少風險。

  若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訴訟糾紛,舉證責任由證券公司來承擔,也就是說,證券公司要證明自身的行為(如銷售行為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如果證券公司不能自證其行為符合規定的,就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杜晶稱。

  同時,如遇糾紛,投資者還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證券調解。

  杜晶解釋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就是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投資者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為中小投資者自主維權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術等服務。

  她還提醒投資者,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都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引入中國式集團訴訟制度

  新《證券法》明確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確認了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等欺詐發行案件中先行賠付實踐的成功經驗,同時又予以新的發展。

  杜晶稱,根據新《證券法》,發行人如果欺詐發行,也就是說事后證明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如果發行人已經發行并上市的,證監會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也可以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投資者買回證券。

  同時,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

  新《證券法》還加大了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陳彥表示,新《證券法》顯著提高了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比如,對于信息披露違規的罰款,從最高6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欺詐發行的最高罰款則提高至2000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等。

  上述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等三起欺詐發行案件中,海聯訊是由大股東先行賠付,萬福生科和欣泰電氣都是由保薦人先行賠付。“先行賠付的方式都是設立專項基金,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與我們的適格投資者達成協議、實現和解。”杜晶稱。

  值得一提的是,對投資者來說,訴訟是有難點的,尤其是“單打獨斗”,投資者的時間、精力都難以保證,而且非常難以自行收集相關證據。所以,新《證券法》規定,只要有50個以上投資者,就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請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杜晶解釋稱,這種訴訟的特點在于“明示退出、默認加入”,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要為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確認的所有在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除非有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

  據了解,目前已經有第一起采取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了,即杭州中院的“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提起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新《證券法》第88條規定了證券公司的適當性義務,“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陳彥稱,通俗一點講就是要給合適的投資者提供合適的產品和服務,充分了解每個投資者的實際情況,不可張冠李戴。而投資者也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

  陳彥進一步解釋稱,“在整個銷售過程中,以產品銷售為關鍵節點,在銷售前,證券公司應擔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切實做到‘賣者有責’,投資者自行承擔因自主決策帶來的風險和收益,也是我們常說的‘買者自負’。”

  

  為更好說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陳彥以陳女士為例:

  投資者陳女士來到某證券公司想要購買金融產品投資,這個時候,證券公司不能馬上向陳女士進行推薦某某產品,然后趕緊簽約。首先,證券公司應該了解陳女士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對陳女士進行風險測評,確定了陳女士的客戶等級后,根據陳女士投資的目的、投資期限、投資品種等,再向她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向匹配的產品,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才能讓陳女士自主選擇適合的產品。

  但是,若陳女士做測試的時候覺得太麻煩了,不配合提供相關的信息,這個時候證券公司可不能嫌麻煩,如果陳女士不配合告知上述基本信息,根據新的證券法,證券公司就不能給陳女士銷售金融產品。

  若是另外一種情況,陳女士到營業部說要買一款她閨蜜推薦給她的金融產品,證券公司還是按照法律要求做適當性評估。而陳女士測出來的客戶等級與產品的風險等級不適配,按要求是不能購買該款產品的。為購買該產品,陳女士偷偷調整了信息,得到了和產品風險等級適配的客戶等級,并成功購買了這款產品。如果這個產品后續發生了虧損。陳女士因未準確提供真實的信息,導致產生了適當性確認的偏差,那么她因購買該產品引起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投資者應合法、理性、謹慎地進行投資

  除上述內容,新《證券法》還有很多需要投資者關注的地方。尤其是在充分了解新《證券法》為普通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同時,投資者還要合法、理性、謹慎地進行投資。

  陳彥稱,新《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上面所列的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這也可以從反面解釋,如果投資者未能準確提供真實的信息,導致產生了適當性確認的偏差,那么投資者購買了不適配產品引起的損失只能由投資者風險自負。”

  同時,杜晶特別提醒投資者,以下四項內容需要注意。

  首先,新《證券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自媒體寫作要慎重”。

  其次,個人證券賬戶不得外借。出借個人賬戶的,最高可至50萬元罰款。

  第三,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新《證券法》明確規定,只有證券公司才能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從事了融資融券,將可能面臨行政罰款,罰款額度為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低于100萬元的,處以1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新《證券法》對內幕信息范圍的界定更為明確,也意味著對市場上內幕交易行為的打擊越來越嚴格。

  安博士公益課堂

  安博士公益課堂是中國經濟網聯合中國平安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在中國網絡社會組織聯合會的指導下,共同推出的“金融消費者素養提升計劃”系列公開課。通過創新公益宣傳模式,引導更多的社會公眾參與互動,普及金融基礎知識,提升消費者金融素養;樹立正確金融消費理念,引導理性消費投資;防范非法金融活動,及時進行風險提示;營造風清氣正的金融互聯網生態,從中發現和表彰一批“金融好網民”。平安銀行作為安博士公益課程的戰略合作單位,為節目提供了很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專業知識。

  安博士公益課堂將邀請長期從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專業人士和金融行業的權威專家,向消費者傳遞各類金融知識,提高金融風險防范意識。

(責任編輯: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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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09:21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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