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規模2000萬股以下的企業也可通過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改進回撥機制
■記者 左永剛
6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修訂后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將存托憑證(CDR)納入適用范圍,明確市值申購的計算包含存托憑證;允許發行規模2000萬股以下的企業也可通過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改進回撥機制等。
配套規則分別為:《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后持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存托憑證存托協議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存托協議指引》)。此外,為支持創新企業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進一步健全試點工作相關配套制度,6月15日證監會還會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商業銀行擔任存托憑證試點存托人有關事項規定》,明確了商業銀行擔任存托人的資質條件、審批程序和持續監管要求等。
《管理辦法》明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2000 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于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 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后無鎖定期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發行市盈率及與同行業市盈率比較的相關信息,應當披露市銷率、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管理辦法》特別提出。
另外,《實施辦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資產重組的規范要求以及股權激勵、現金分紅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應安排,兼顧了試點創新企業的特殊性與境內上市公司的一般監管要求,也對不同類型的創新企業體現分類監管原則。
《存托協議指引》主要是規范存托協議的制定,明確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憑證持有人和存托人權利義務關系,以保護存托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