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贓款,還多次幫忙取現和購買黃金。8月21日,經福建省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某正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6萬元,沒收非法所得1.3萬元。
3月15日,陳某強(另案處理)以支付報酬形式向陳某正借用銀行卡,陳某正明知對方從事犯罪活動,但想到自己手頭正緊便答應了對方。3月18日,陳某正攜帶銀行卡到漳平市城區與陳某強等人會合,在其銀行卡收到16萬元詐騙款后,陳某正根據對方安排前往銀行取出現金1.2萬元并交給陳某強等人。因銀行卡取現金額受限,陳某正等人便乘車到龍巖市新羅區某銀行繼續取出現金3.3萬元。
為了盡快將卡里的錢取出,陳某強等人將目光轉向高價值、易出手的黃金。陳某正跟隨陳某強等人來到龍巖市新羅區某金店,以刷卡的方式購買黃金首飾等物品3萬元,隨后將購買的黃金首飾交給陳某強等人。事后,陳某強支付陳某正報酬1.3萬元。
4月10日,漳平市公安局在辦案中發現陳某正涉嫌犯罪的線索,遂立案偵查。7月15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至漳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正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并通過到銀行提取現金和到珠寶店購買黃金首飾的方式予以窩藏、轉移,涉案資金總計16萬元,情節嚴重,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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