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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4人擁有一輛“小電驢”,需要為它買保險嗎?事故頻發,電動自行車保險卻為何“冷門”?

2024-09-30 13:20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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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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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4人擁有一輛“小電驢”,需要為它買保險嗎?事故頻發,電動自行車保險卻為何“冷門”?

2024年09月30日 13:20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有天下班路上,我被外賣小哥的電動車刮倒了。”高高(化名)最近向記者講述了自己遭遇的一起交通意外事故,被電動自行車碰撞后手臂嚴重受傷,手術費用高達6萬多,并被鑒定為10級傷殘。事故認定結果是對方負主要責任。高高補充說:“他們購買了團體意外險,等待審核通過后就能獲得賠償款了。”

  而同樣被電動車撞傷的大米(化名),除了遭受身體和精神上的傷痛,還得自己承擔經濟損失。肇事電動自行車騎手在入院墊付了一點費用后,留下一句“我沒錢”,從此銷聲匿跡。

  截至2023年底,我國電動自行車社會保有量超3.5億輛,相當于國內每4人就擁有1輛。隨著保有量和電動自行車事故數量不斷上升,安全問題及背后的賠償問題不容小覷。

  電動自行車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誰承擔呢?業內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指出,因個人自己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意外,在保險齊備的情況下,獲得的賠付基本可以覆蓋經濟損失。

  值得關注的是,涉及第三方責任的事故醫療費用不在社保支付范圍內,需要根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費用切割。這意味著,沒有購買包含第三方責任的意外險,責任方需要自費承擔損失。記者從業內了解到,目前電動自行車三者險投保率水平仍偏低,對此業界建議“像汽車一樣引入第三者責任險”。

  事故頻發背后:上路多、速度快、不遵守交規

  除了公共交通以外,“小電驢”已經成為不少消費者日常出行的首選,這也讓電動自行車的銷量、保有量不斷井噴。公開數據顯示,電動自行車銷量榜的三大品牌分別為雅迪、愛瑪、臺鈴,2023年的銷量分別為1652萬輛、1000萬輛、800萬輛左右。

  根據艾瑞咨詢數據,從2018年至2023年,中國電動兩輪車行業銷量從3220萬輛上升至5500萬輛,年復合增長率(CAGR)達到了11.3%。

  電動自行車社會保有量不斷攀升背后,安全問題愈發突出。據南方都市報日前報道,廣州主要醫療機構數據顯示:電動自行車帶來的交通意外傷,普遍占到了各大醫院創傷骨科患者數的60%~80%;電動自行車交通意外傷中,最易受傷的部位為脆弱的足踝關節、距腓前韌帶;急診接診的嚴重車禍傷中,約65%為電動自行車相關車禍引發,75%的交通意外死亡事件亦來源于此。

  “我當時騎著一輛共享電動車。”高高對記者表示,事故發生時,一個外賣小哥騎著電動車刮倒了我,事故認定是對方主責,做手術花了6萬多。后續高高被鑒定為10級傷殘,加上后續治療費、護理費、器具費、鑒定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傷殘賠償金,對方按責任劃分需要賠償約18萬元……

  電動車造成高損失絕非個例。業內人士在受訪時分析指出,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上路數量快速增長,同時行駛速度還非常快,是電動車高風險的背后根源。“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電動自行車和小汽車在城市快速路上并駕齊驅。”據其稱,衛生組織網站2023年12月公布的一項統計顯示,速度與發生事故的嚴重程度直接相關,平均速度每增加1%,致命事故的風險會增加4%,嚴重事故的風險則增加3%。

  有關部門也已關注到了相關風險。9月19日,工信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等五部門公布了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擬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應超過25km/h。

  此外,相關交通法規對電動自行車騎手的約束力弱也是原因之一。據公安部道路安全研究中心發布的相關數據,國內電動自行車導致事故的違法行為排在前列的分別是違反交通信號(16.7%)、未按規定讓行(16.6%)、逆行(13.6%)、違法占道行駛(13%)、其他影響安全行為(11.9%)。

  保險能覆蓋相關經濟損失嗎?業內:分兩類情形

  對于電動自行車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可以覆蓋嗎?慧擇網理賠部門負責人在受訪時表示,通常情況下可分為自己全責、和涉及第三方責任人兩種情況。對于因個人自己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意外,在保險齊備的情況下,獲得的賠付基本可以覆蓋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相關經濟損失的補償主要有以下途徑:

  一是醫保報銷:其中的住院醫療費用可以經社保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社保范圍內的住院費用可以報銷90%。其中的康復醫療費用,在醫保定點的康復機構,醫保個賬承擔其中的80%。

  二是意外保險:社保范圍內的剩余10%住院醫療費用,如果已經購買了包含意外醫療責任的意外保險,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報案,申請意外保險理賠。此外,還需注意甄別社保范圍外的住院醫療費用。這部分費用的理賠需要界定所購買的意外保險,對意外醫療的保障范圍是否不限社保。如限制,則社保外用藥及醫療器械等需要自費。如不限社保,比如某款綜合意外險,意外醫療最高保額15萬,則可以100%保險,實現住院醫療費用的全覆蓋,若經社保報銷,剩余部分按照100%賠付;若未經社保報銷,剩余部分按照80%賠付;意外傷害骨折和關節脫位有專屬保障;同時,還可擴展意外骨折后期醫療費用,術后固定物拆除住院醫療費用的治療期限最長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540天止。

  三是百萬醫療保險:如果住院醫療費用超過了百萬醫療的免賠額(通常為5000元~10000元),則超出部分既可以通過意外保險申請理賠,也可以通過百萬醫療保險申請理賠。

  四是個人支出部分:康復醫療費用個人自費的20%、誤工費的100%等。

  “如果事故發生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可以通過公司/單位申請工傷保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認定后,可以獲得工傷醫療待遇(還包括伙食交通補助、生活護理等)、工傷致殘賠償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基本可以覆蓋以上經濟損失。”上述理賠人士還表示,需要注意的是,醫療費用報銷遵循的是損失補償原則。意外事故發生后,優先從工傷保險獲得賠付,如果不涉及工傷賠付的,則可通過社保醫保結算醫療費用,醫保之外的費用則可通過商業保險進行理賠,不可重復理賠。

  在上述負責人看來,更常見的情形則涉及第三方責任人。“現實中的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大多不是單方事故。高速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橫沖直撞,極易與小汽車發生碰撞;在人行道無聲無息,也極易刮到正常行走的路人,從而造成包含第三方責任的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這方面目前存在明顯的保險保障盲區。”

  三者險投保率太低,業界建議“像汽車一樣引入”

  相比車險早已成為了標配,為電動自行車購買保險,似乎還是“新鮮事”。

  據了解,近年來保險機構積極向電動車保有者推廣電動車保險,但投保率數據仍明顯偏低。以福建省福州市為例,截至今年7月,福州黃牌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近130萬輛。據福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初步統計,福州市電動自行車三者險投保數量超過3.3萬部,投保率不足3%。

  記者隨機采訪發現,不少車主對電動自行車保險了解甚少,還沒有購買的意識。“電動自行車基本沒有保險吧。”李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平時會騎電動接送孩子上下學、買菜,雖然用了好幾年了,但從未接觸過電動自行車保險。她還補充道,自己買電動車的時候,賣家也沒有說起過保險的事。

  “我經常在路上看到電動車與車輛發生刮擦或是撞到行人等事故,出事后騎手無力賠償。我就想電動車如果也能像汽車一樣引入第三者責任險,在騎行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本應由駕駛人賠償的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這樣就能極大減輕騎手負擔。”今年初,福州市人大代表鄭書鴻在《關于電動自行車參加第三者責任險的建議》中提出這一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在此次事故中,大米就被告知:因為涉及第三方責任,此類交通事故的治療是不能走醫保的。“整體治療費用大概2萬多,而且還有康復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現在都是我們自己墊的,后面只能通過法律手段向肇事者追償了。”經過一段時間康復治療,已經可以下地行走的大米苦澀地告訴記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目前市面上有針對電動車的意外險產品,涵蓋了第三者責任。比如某款保險產品,針對電動自行車,以及普通自行車騎行人員,保險責任涵蓋5萬元的意外身故/傷殘、5000元的意外醫療,以及5萬元的第三者意外身故/傷殘,5000元的第三者意外醫療、1000元的第三者意外財產損失等,保費是69元/年,保障18~65周歲。此外,也有一些綜合意外險產品,除了包含意外身故傷殘、醫療等保障等常見保險責任之外,也覆蓋了上述責任。

  注意!這種情形下保險也不能理賠相關事故損失

  2022年5月29日,剛滿14周歲的小鄭(化名)使用母親黃某(化名)的賬戶掃碼使用共享電單車。騎行時,小鄭撞到熊某(化名),造成熊某受傷。

  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小鄭負全部責任,熊某無責任。熊某索賠未果后,將小鄭訴至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要求小鄭及其父母、共享電單車的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

  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認為,用戶首次使用App或小程序時需要注冊驗證,與平臺線上簽訂《共享電單車用戶租賃服務協議》。協議明確約定,賬號僅限用戶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用戶應為16周歲以上且身體健康的人士等。這些條款均以加粗形式進行了特別提醒。小鄭未滿16周歲,不符合電動車騎行年齡要求,其借用母親黃某賬戶掃碼租賃,因此小鄭不是合法的駕駛人,也不是被保險人。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不負賠償責任。

  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認為,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均不承擔賠償。“保險公司承保的共享電單車意外傷害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人為平臺并非用戶,小鄭系借用他人賬戶解鎖電單車并使用,非用戶本人,不是被保險人,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小鄭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小鄭父母賠償熊某經濟損失187017.83元。

  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電動車交通事故頻頻發生。法官表示,電動自行車的車速較快,但操控穩定性不佳,自身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而未成年人生活經驗不足,對交通法規了解較少,遇到緊急情況的應變能力差,在騎電動自行車時經常出現載人、逆行、隨意變道等行為,極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不超越自身年齡范圍騎電動自行車出行。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醒,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保護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監護人必須把好安全“第一關”,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時刻提醒未成年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記者 涂穎浩)

 

(責任編輯: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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