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險欺詐風險,提升保險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能力,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保險欺詐案件呈現出團伙化、職業化、跨地區和跨機構的特點,給保險行業的風險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了嚴峻挑戰。由于原有的《反保險欺詐指引》已無法滿足當前形勢下的反欺詐工作需求,因此新出臺了《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
“《辦法》的發布為反欺詐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南,以提高打擊保險欺詐行為的執法效率和效果。”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
保險欺詐是指利用保險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等行為。
新發布的《辦法》共6章37條,明確了反欺詐工作目標,建立“監管引領、機構為主、行業聯防、各方協同”四位一體的工作體系,并通過科技賦能和大數據應用,推動大數據反欺詐工作新模式。
在反欺詐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職責,包括定期檢查和評價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對相關行業組織的反欺詐工作進行指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定期檢查和指導,有助于確保保險機構和行業組織始終保持較高的反欺詐水平。
對于保險機構,《辦法》明確了其反欺詐職責任務,要求從組織架構、內部控制、風險識別與處置、信息系統和數據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特別是《辦法》提出,保險機構需定期開展欺詐風險管理體系評價并向監管部門報告。“這不僅提高了保險機構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增加了監管部門的監督力度。”王向楠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原有的《反保險欺詐指引》,《辦法》專門規定了反欺詐對外協作內容,涵蓋了行刑銜接、案件移送與打擊、行政部門監管協作、央地協同、跨境合作等。
《辦法》提到,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將建立健全反欺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針對重點領域、新型、重大欺詐案件,開展聯合打擊或督辦。加強與市場監管、司法行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建設,在信息共享、通報會商、線索移送、交流互訓、聯合執法等方面開展合作。加強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協調聯動,推動建立反欺詐常態化溝通機制,及時通報重要監管信息、重點風險線索和重大專項行動,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加強反欺詐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與合作的框架體系,指導行業組織加強與境外反欺詐組織的溝通聯絡。
王向楠表示,對于保險業而言,《辦法》的發布提升了整個行業經營的合法合規水平,提高了行業的聲譽和競爭力;同時也助力構建一個更加透明和公平的保險市場環境,增強市場規范性。對保險公司來說,《辦法》增強了防欺詐意識,幫助保險公司加強內部管理,減少欺詐引發的經濟損失,控制賠付成本。此外還提升了整體風險管理能力,促進其長期健康發展。
對消費者來說,王向楠認為,《辦法》的出臺降低了保險公司運營成本,間接降低了保險費率,減少了消費者的保費支出。同時,也提高了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和服務的信心,使消費者更愿意購買保險。
(責任編輯:關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