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3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日前披露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信陽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信金罰決字〔2024〕23號)顯示,信陽珠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伏山支行存在因管理不善導致金融許可證遺失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信陽監管分局依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對該支行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查詢,信陽珠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股簡稱“廣州農商銀行”,01551.HK),持股39.60%。
相關規定:
《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
《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偽造、變造許可證;
。ǘ┪窗匆幎ㄐ骂I、換領、繳回許可證;
(三)損壞許可證;
。ㄋ模┮蚬芾聿簧茖е略S可證遺失;
(五)遺失許可證未按規定向發證機關報告;
。┪窗匆幎ü驹S可證、業務范圍、經營區域、主要負責人;
(七)新領、換領許可證等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ò耍┬骂I、換領許可證后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換領營業執照。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何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