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原內蒙古銀監局“塌方式”腐敗,局長等3人同日被開除黨籍
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羽
1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轉發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和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被開除黨籍。
具體來看,三人均涉包商銀行案。
薛紀寧:既想當官,又想發財!
縱容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和違法經營
助推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薛紀寧違反以下內容:
1.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金融工作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放棄監守職責,縱容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和違法經營,助推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造成惡劣影響,違背中央設立村鎮銀行政策初衷,違規審批,致使當地村鎮銀行發展偏離政策定位,出現嚴重風險;罔顧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帶頭違法亂紀,給原內蒙古銀監局系統政治生態造成嚴重損害;
2.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銷毀贓款贓物;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為其子換取利益。
3.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高端會所,違規收受貴重禮品,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子謀利。
4.違反組織紀律,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5.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被監管機構信貸業務。
6.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7.薛紀寧利用監管職權和職務影響,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辦理、業務承攬、設立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單位和個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認為,薛紀寧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干部,喪失黨性原則,目無法紀,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背心離德,罔顧黨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棄守監管職責和風險底線,助推包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嚴重風險,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履行管黨治黨第一責任,帶頭嚴重違紀違法,所作所為帶壞隊伍、敗壞風氣,其任職期間班子成員發生“塌方式”腐敗,嚴重毒化原內蒙古銀監局政治生態;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從甘于被“圍獵”到主動求“圍獵”,貪腐瀆職觸目驚心;家教不嚴、家風不正。
薛紀寧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薛紀寧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薛紀寧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薛紀寧簡歷
薛紀寧,男,漢族,1955年2月出生,江蘇如皋人,研究生學歷。1973年7月參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3年7月至1979年9月,在江蘇如皋縣新民公社插隊;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中央財政金融學院金融系學習;
1983年8月至1984年3月,在中央財政金融學院工作;
1984年3月至1985年8月,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工作;
1985年8月至1992年9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司三處副處長;
1992年9月至1994年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江蘇鎮江分行副行長(掛職);
1994年1月至1997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局非銀行金融機構處處長;
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監督局銀行一處處長;
1998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一司監管二處處長;
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央金融紀工委案件檢查二室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局副局長;
2007年8月至2014年4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任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十一屆政協委員);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
2015年3月,退休。
宋建基:甘當“內鬼”,“大小通吃”!
放縱包商銀行野蠻擴張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宋建基違反以下內容:
1.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偽造、銷毀、轉移證據,對抗組織審查;
2.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違規安排親屬購買被監管機構職工住宅獲利,以指定價格將自有房產售予被監管機構獲利,違規兼職取酬;
3.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親友在入職、調動、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違反工作紀律,濫用監管職權,違規簽批各類監管事項,放棄監管職守,放縱包商銀行野蠻擴張,違規審批被監管機構增資擴股,違規審批設立村鎮銀行;
4.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并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展期、利息減免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謀取利益并索要和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宋建基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毫無黨性原則,理想信念崩塌,紀法意識淡漠,無視黨中央關于金融監管的方針政策,棄守監管防線,嚴重損害監管權威和公信力;監管吃監管,靠機構吃機構,利用監管職權謀取私利,與不法利益集團相互勾結、捆綁利益,甘當“內鬼”,長期對內蒙古自治區內有關金融機構設立、準入審批、貸款業務等“大小通吃”,收取巨額賄賂;忘卻初心,玩物喪志,長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錢款滿足“雅好”揮霍;“親”“清”不分,與監管對象“勾肩搭背”“貓鼠一家”,利用家庭婚喪嫁娶之機,大肆斂財;為親朋好友謀利,隨意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造成惡劣影響。
宋建基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宋建基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宋建基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宋建基簡歷
宋建基,男,漢族,1956年11月生,山西定襄人,大學學歷,1976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3年7月至2003年12月,先后在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市分行、呼和浩特商業銀行籌備辦、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正處級干部;
2004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副局級);
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
2017年1月退休;
2016年3月起兼任內蒙古銀行業協會副會長,2020年3月辭去該職務。
陳志濤:錯誤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為包商銀行野蠻擴張站臺助威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陳志濤
1.違反組織紀律,為親友在金融機構入職、調動、提拔提供幫助;
2.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收受禮品禮金、違規購房、經辦企業、投資入股、違規取酬斂財;
3.違反工作紀律,放棄監管職守,違規干預下級單位監管工作;
4.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并保持不正當性關系。
5.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推廣銀行業務、引薦監管干部、入股銀行機構、協調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6.陳志濤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棄守監管職責,為包商銀行野蠻擴張站臺助威,嚴重損害監管權威和公信力。
7.陳志濤長期插手被監管機構人事工作,為多名親屬和特定關系人在金融機構安排高薪職位;
8.熱衷組織、參與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吃喝宴請,帶壞風氣;既想當官、又熱衷發財,利用逢年過節、子女婚嫁之機,屢屢斂財破紀破法。陳志濤錯誤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從最初的“小拿小貪”發展至退休前“大撈幾筆”。
陳志濤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陳志濤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陳志濤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陳志濤簡歷
陳志濤,曾用名陳志韜,男,漢族,1953年2月出生,遼寧錦州人,在職大學文化程度,1971年6月參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5年8月至2002年1月,先后在中國人民銀行哲盟分行、扎魯特旗支行、通遼中心支行工作;
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監管專員、內蒙古自治區金融系統紀檢監察特派員(副局級);
2003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籌備組成員;
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04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兼紀委書記;
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
2013年6月退休。
涉案包商銀行已宣告破產
上述三名官員涉案的包商銀行,已于2020年底被批復進入破產程序。
2020年11月23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的公告顯示,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而2019年5月24日,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接管,成為中國金融發展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
2020年8月6日,央行發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下稱《報告》)設專欄回顧了包商銀行風險處置具體細節。
《報告》介紹,2019年6月,為摸清包商銀行的“家底”,接管組以市場化方式聘請了中介機構,逐筆核查包商銀行的對公、同業業務,開展資產負債清查、賬務清理、價值重估和資本核實,全面掌握了包商銀行的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此前,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在《中國金融》刊文透露,2005年以來,包商銀行的大股東明天集團通過大量的不正當關聯交易、資金擔保及資金占用等手段進行利益輸送,包商銀行被逐漸“掏空”。
清產核資結果顯示,2005年至2019年的15年里,“明天系”通過注冊209家空殼公司,以347筆借款的方式套取信貸資金,形成的占款高達1560億元,且全部成了不良貸款,每年利息甚至多達百億元。
結果表明,包商銀行在接管時存在嚴重的資不抵債缺口,已出現嚴重的信用風險,若沒有公共資金介入,理論上一般債權人的受償率將低于60%。也就是說,466.77萬個人客戶、6.36萬企業及同業機構客戶中的大多數將受到嚴重影響。
為承接包商銀行的資產負債,處置該行風險,銀保監會于2020年4月9日,批準了蒙商銀行的籌建申請,該行也在5月25日正式開業。成立當日,包商銀行接管組發布公告稱,包商銀行將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分別轉讓至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
(責任編輯: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