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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祥瑞:上市公司現金管理業務服務權責邊界探析

2020年07月23日 14:35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為企業客戶提供賬戶管理、資金結算、資金調撥、信息查詢、融資理財、風險管理等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是當下銀行現金管理業務的重要內容。在現金管理業務中,流動性管理是重中之重。自上個世紀90年代引入至今,我國的現金管理業務穩步走向成熟,國內幾乎所有的全國性商業銀行競相推出了現金管理產品。現金管理業務迎合了集團企業提升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使用成本的需求,契合了信息數據時代發展與國家政策導向。銀行通過開展現金管理業務賦予了企業集團的強大資金控制能力。但是對上市公司能否參與現金管理業務?上市公司開展現金管理業務是否有損上市公司財務獨立性?履行現金管理業務產生爭議如何處理等相關問題,還存在著不同的認識。

  一、銀行與上市公司開展現金管理業務符合監管要求

  現金管理業務有利于商業銀行鞏固銀企關系。目前,全國性商業銀行普遍推出了專屬的現金管理產品,如中國銀行的“中銀全球現金管理”、工商銀行的“財智賬戶”、渤海銀行的“企業現金池業務”、光大銀行的“跨行通”、建設銀行的“軋差現金池”項目、民生銀行的“集團聯動賬戶”、招商銀行的“跨銀行現金管理平臺”、交通銀行的“蘊通賬戶”等,現金管理業務展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已成為各銀行爭奪高端企業和機構客戶的重要競爭工具,而對于大型企業尤其是涉及多層次分支機構的大型集團企業,現金管理成為企業管理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甚至成為企業成敗關鍵因素。

  現金管理業務有利于提升集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對于企業而言,通過現金管理業務實時歸集集團成員資金,可以減少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資金的占用,有利于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企業財務成本、降低財務管理風險并加強企業內部控制。現金管理業務提供的全面、系統、細致、可靠的現金流動數據,為集團企業合理進行投資、融資決策奠定基礎,強化了集團企業的資本運作能力,又為集團母公司掌握集團整體資金狀況,及時了解評估市場風險提供了數據。

  現金管理業務有利于集團企業資金監管政策的實施。早在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經貿委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基本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0〕64號)中即強調“實行母子公司體制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加強對全資、控股子公司資金的監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統一的資金管理體制”。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325號)則提出“企業集團應當實行企業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資、融資事項”。《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再次強調“健全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前述規定均在不同程度上強調集團企業加強對資金的監督和控制。現金管理業務的蓬勃發展與國家政策導向相契合,有利于防控國有資產流失。

  二、銀行開展現金管理業務的資金劃轉方式與角色

  基于約定的不同資金劃轉方式。銀行與客戶開展現金管理業務模式源于相關協議的約定。目前各銀行在服務表述及業務實質上都存在許多差異,涉及不同管理模式。

  一類是虛擬資金池,包括資金劃轉虛擬和資金池主賬戶虛擬。資金劃轉虛擬是集團公司總部與分公司之間不存在物理上的資金上收、下劃行為,資金池只是賬面上的資金匯集,用各銀行賬戶中的不同現金頭寸產生的綜合盈余來抵補綜合赤字,因此也被稱作名義資金池,或合并計息。這此種模式下,銀行根據集團公司總部資金池的賬面余額計息與結息,以達到降低集團整體財務成本的效果。由于沒有真實的資金流轉,分公司仍能自主支配各自資金。資金池主賬戶的虛擬,僅是基于資金賬面上的資金匯集,實現分公司的頭寸共享。各成員單位可以現金池為最大額度對外支付,日終如有成員單位發生透支,則由各成員單位對透支賬戶進行清算以補平透支金額。

  另一類是實體資金池,也是應用最為廣泛的流動性管理業務,按余額不同,可分為零余額歸集與固定余額歸集,按歸集頻率不同,可分為定時歸集與實時歸集。在子賬戶發生付款需求時,則由主賬戶即時下撥完成支付或在日終下撥以補足透支金額。實踐中,此類資金池主要被對下屬公司有較強控制力的集團采用。

  因實質劃款邏輯的不同,實體資金池又可以分為委托貸款資金池和普通資金池。兩類資金池的資金劃轉操作流程以及賬戶余額顯示會存在一定差異。對于虛擬資金池,尤其是虛擬資金池主賬戶而言,子賬戶之間實際存在資金劃轉的業務中,劃款邏輯也可能有前述兩種不同。不過,除了少數銀行會在業務介紹中明確區分這兩類資金池,明確不同法人機構之間的資金劃轉只能通過委托貸款形式進行,純粹資金集中僅適用于一個法人實體同時在多個區域運作或擁有子公司的情形,大多數銀行業務介紹中并未明確說明相關業務屬于前述哪類資金池及相關適用范圍。

  普通資金池則是通過主賬戶與多級子賬戶之間的資金歸集下撥,實現企業集團內部資金共享,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收益,滿足企業集團集約化財資管理的需求。若將子賬戶設置為零余額或目標余額,日終一次劃轉或逐筆劃轉,資金不足時由法人公司直接支付或劃撥支付頭寸的協議轉賬,以及將子賬戶設為零余額賬戶,每筆收款實時或定時上劃,每筆支付由上級賬戶劃轉資金至子賬戶出款的集中支付等,都可以被歸入此類資金池模式。

  厘清銀行資金歸集服務的角色。若就上市公司能否參與資金歸集服務或銀行能否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還需有針對性地結合協議文本與銀行記賬等事實,需要厘清業務性質和銀行角色。

  在虛擬資金劃轉的虛擬資金池中,并未發生實際資金劃轉,業務實質為銀行與多個賬戶主體間就存貸款達成的特別計息安排。在發生資金劃轉的情形中,銀行角色則可區分為作為委托貸款當事人和作為支付結算中介。

  銀監會2018年頒布的《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在現金管理服務中,受企業集團客戶委托,以委托貸款的形式,為客戶提供的企業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但此類委托貸款并非該辦法規范的內容。

  作為支付結算中介,無論是在普通資金池還是以財務公司為中介的委托貸款資金池中,銀行的核心角色僅為劃款提供基礎設施支持,扮演支付結算中介的角色,而非賬戶主體間交易的參與方。在銀行僅提供支付結算的情形下,企業間資金往來的合法性由其自身交易實質決定,銀行僅需依照《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支付結算相關制度的規范開展業務。

  三、上市公司、銀行參與現金管理業務的權責邊界

  開展現金管理業務時,因上市公司特殊身份往往會在資金劃轉及相關余額呈現方面產生爭議。

  上市公司被禁止向關聯方進行委托貸款或拆借資金。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七十條第二款作出原則性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資產。”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則專門明確,“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此外,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均對資金劃轉行為予以規范,重點在于禁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拆借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存入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賬戶。IPO反饋過程中,“發行人是否(通過集團財務公司)發放委托貸款”也是常被監管層提及的問題。故,上市公司被禁止向控股股東等關聯方委托貸款或拆借資金。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等關聯方之間的合規資金劃轉應有經營性的交易背景。

  如前所述,銀行在不同的現金管理業務中分別扮演提供委托貸款服務和支付結算的角色。銀行作為委托貸款關系的受托人,參與委托貸款合同這一資金劃轉基礎法律關系的形成與履行,實際了解上市公司經由現金管理業務發生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拆借資金的事實。因上市公司的相關行為受到監管限制,銀行為上市公司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對此,應當開展業務自查,調整服務事項,完善業務合規性。

  銀行開展現金管理業務亦不宜被苛責。從規范目的及規范對象來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是對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的要求,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明確,依法追究上市公司及董監高和控股股東的責任,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自律規則針對于上市公司、董監高、股東、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可見,上述監管規定的目的是規制的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提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負有法定義務的“看門人”注意相關情況,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制裁相關違規行為,而對于主要依據銀行監管規定開展業務的銀行而言,實在不應嚴苛予以要求,否則似乎轉嫁了金融監管的主要矛盾。銀行在推進現金管理業務過程中,應當切實遵守有關監管機構管理性規范,但并不能因為違反監管機構管理性規范而否定現金管理合作協議的法律效力,更不宜因此確定現金管理服務網絡加入申請的法律行為無效。

  銀行在現金管理業務中的支付結算責任。銀行在現金管理業務中可能扮演完全獨立、中性的支付結算機構,此時現金管理業務項下的公司依據自發交易(不論是借款還是其他經營性交易)完成資金往來,銀行提供中立、消極的資金劃轉服務,不涉及現金管理項下公司之間的基礎交易。此種模式下的現金管理業務只是一系列轉賬指令的概括授權與集合操作,在微觀構成上與儲戶間的日常轉賬無異。在此情形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行無需審核單位之間轉賬的依據。銀行的提供資金劃轉服務是單純的事實行為,銀行既不參與也并無義務了解基礎的交易關系。因此,銀行服從客戶指令,完成資金劃轉,滿足合規要求。

  現金管理業務賬戶余額呈現的協議選擇。值得注意的是,在現金管理業務的日常開展過程中,銀行可能會為客戶提供不同余額呈現選擇,例如賬戶余額,即資金劃轉前的賬戶額度,實際余額,即資金劃轉后的賬戶額度,交易明細,即資金向外劃轉的累計數、資金往回劃撥的累計數和往來軋差的累計數。

  就上市公司的賬戶余額信息,證監會《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9號——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資金占用及其審計》第三條要求注冊會計師應“關注函證信息的完整性”,“必要時還應函證上市公司與銀行間可能存在的其他安排,如集團資金管理協議、控股股東資金池安排等,并根據需要對銀行進行走訪”。

  不過,前述要求系對會計師工作的要求,其應通過函證等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的資金狀況并對最終審計結果承擔責任。銀行應當配合會計師的工作,應會計師的要求披露數據,協助其完成審計程序。但就面向客戶的賬戶余額披露,因各類形式數額對公司實際經營均具參考價值,銀行可根據協議約定,提供相應余額顯示服務。

  上市公司因其作為公眾公司的特殊性質,在財務獨立、交易往來、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許多限制。但是,評價銀行面向上市公司開展現金管理業務的合規性,還需立足于銀行在相關交易中扮演的具體角色以及相關交易規則。在除委托貸款之外的大多數流動性管理服務中,銀行均只扮演支付結算中介角色。而在支付結算業務項下,銀行并不負有審查基礎交易真實性、合法性的權利或義務,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仍應由參與交易各方負責。

  尊重契約精神更有利于解決現金業務服務爭議。現金管理業務作為一項成熟金融服務為集團公司及商業銀行發展帶來了重要價值,積極發展和完善相關服務還需更多探索,如監管機構明細有關函證業務監管規范,通過相關行業協會合作,建立有關函證業務的信息服務平臺,適時修訂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落實現金管理服務網絡申請與承諾等。需要強調的是,對于現金管理業務發展過程中偶發的爭議,一方面需要立足于尊重契約精神原則,盡量從相關方之間存在的協議約定中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厘定相關方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另一方面,還應重視多元化方式爭議解決相關爭議。無論上市公司還是商業銀行,均存在較高的商業秘密和聲譽保護要求,選擇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不但有利于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而且能夠最大限度降低各方負面影響。當然,我們在強調契約精神、公平公正原則解決現金管理業務相關爭議的同時,還必須注意防控特定爭議中可能出現的操縱輿論導向、轉移監管視線、惡意逃廢債務,甚至破壞金融穩定問題的發生,落實好黨中央提出的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戰略部署。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任編輯:華青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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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祥瑞:上市公司現金管理業務服務權責邊界探析

2020-07-23 14:35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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